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温家宝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的术语,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特别关爱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作为一项文化领域中的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以及受到广泛关注,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提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产生的背景
广义上说,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那些被人类创造或改造过的,满足人类某种需求、表达某种意图的“物”,通常被称为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不以物质载体形式呈现的成果。人生下来,不单单靠物质存在于世。物质仅仅提供人作为生物体生存的基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人要靠非物质文化的习得和传承,才能不断成长,才能成其为人。从学说话、学走路,到懂得道理、丰富知识、掌握技艺,一天天、一年年都在和非物质文化打交道。对于社会群体来说,尤其如此。有宝贵发达的非物质文化作为基础,才有丰富的物质文化以及幸福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长期以来,对文化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人们常常特别关注文化的物质层面,而轻视了物质中蕴含的思想和精神以及整个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同时,在关注非物质文化的时候,又特别重视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对蕴藏在广大民众中间的最普遍、最常用、最基础的非物质文化反倒视而不见。这种对于文化的偏见,容易造成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深厚历史底蕴的丧失,使文化日益趋同化,缺乏应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一直没有被纳入整个人类文化发展的主流历程中。西方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严重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发展方向。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保存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举步维艰,这影响了他们的国家形象和民族心理,使得他们“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心理基础变得越来越脆弱。
国际社会为应对强势文化的扩张,及其对人类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的不利影响,提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主张。因为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坚持文化发展多样性是人类创造力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还特别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不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世界各民族积极参与和推进人类文化发展进程、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的特征和意义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当中,非物质文化规范着这一群体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因此,它是维系和巩固群体团结和谐的黏合剂,是一定群体、一定民族凝聚力的载体。无论你的政治态度如何,无论你的年龄、性格如何,无论你有怎样不同于其他人的经历,无论你处在如何异样的生活环境中,本民族历史传承的非物质文化总会无形地把你同自己的社会群体、同自己的民族牢牢地联系在一起。因此,非物质文化也是每一个人的民族身份的标识,是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文化认同的依据。
同时,每个民族是否善待自己的传统文化,是否继承和弘扬自己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也是关乎人类文化如何发展的大事。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民族的立场和全人类的立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保护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涉及到我们祖国文化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严格地说,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产品和这件产品的制作技术不可分开一样。但同时,它们又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只有在同与物质文化的比较中,才可以更清晰、更深刻地体验到非物质文化的本质特点。
首先,每一个物质文化对象,是不能够被不同主体所共享的。我们有时说“共同干一杯”,这仅是象征性的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只能是你喝你那一部分,我喝我这一部分。而非物质文化对象则是可以共享的。我这里所说的“可共享性”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成果。物质文化不可能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时空的限制。文化共享的历史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共短长。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是文化创造的历史,同时也是不同人群、社群、民族、国家相互间文化共享的历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相关联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无疑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充分实现、对推进整个人类的文化发展,提供强大助力。以我个人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计理念之一,在于正确处理民族文化与人类文化的关系,在于确认特定民族文化的人类文化地位。
教科文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恰恰在于借助这个文化规律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能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不仅要有民族的视角,还要有全人类的视角。用人类的视角来认识和保护我们各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使我们的保护工作具有更广泛、更长久、更深刻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的另一特性在于它的活态性,它是过程中的文化,它生命的活力就在于发展演进当中,如果它不因为不再适应社会之需求而被历史所搁置所舍弃;如果它不像一时闪亮的流星那样殒灭于长空,成为历史的尘埃,那么,它就会在运动中获得长久的生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当中。它每一次现实的呈现,都仅仅是它无限的生命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如果说,物质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创造出来,它便脱离开人而独立存在;那么,非物质文化则以人为载体,以人的观念、人的知识、人的技能、人的行为作为其表现形态。
上述这些特点,对于我们认识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作为非物质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
我们现在所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囊括非物质文化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源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
“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发展。”
在这个定义中,不仅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对象、功能等重要因素,同时还包涵了主体对对象的价值判断。以我个人的理解,那些并非代代相传的、偶然性的、不使群体产生认同感和历史感的现象,原则上是不包括在这一概念的范围之内的,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更不在这一概念之内。
毋庸讳言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确实存在过曾经出现于一时、但后来被不断前进的现实生活搁置了、舍弃了,甚至否定了的文化现象(例如近亲结婚),这些文化现象不仅丧失了生命力,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民族认同和文化创造力并无补益;此外,也还有在今天看来、甚至就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是违反人性、有悖常理、不利于社会前进的、我们称之为“糟粕”的文化现象(例如,缠足、吸鸦片)。
说到精华与糟粕的话题,我想以我个人的理解补充一句:判定非物质文化现象是精华还是糟粕,往往并不容易。因为这不仅是对客观事物真理性的判断,而且还常常包含着不同人群的价值评估。同时,还有时代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夹杂在这两种判断之中(例如各种不同的殡葬方式)。昨天奉为“精华”或“典范”的事物,由于时代的变迁,到了今天或许有的就被认定是“糟粕”了。
无论是被历史淘汰了的文化现象,还是落后腐朽的糟粕,这些都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也不包括在它的范围当中,也就是说,这些历史文化现象并不是我们要保护的对象。更何况,我们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切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保护起来。因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固守昨天,而在于建设今天和走向未来;保护和发扬传统不是为了古人,虽然我们对他们怀着虔敬之心和感念之情,而归根结底是为了今天的人民大众和我们的后代子孙。
在我国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多年实践中,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生活当中的生命力、历史的传承性和在现实当中的实际功能。传统只有在对当今社会生活发挥积极作用时,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否则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
这些具体内容是被上述从积极和正面角度提出的定义所严格限定了的,是以上述定义为根据的。
在我国的工作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因素,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不是对所有项目把所有措施从头到尾一律全部实施,而是有的保存,有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采取认定、记录、建档予以保存;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项目,采取传承、传播等有力措施予以保护。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正确处理保存、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1)中华文化有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相传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对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熔铸在民族的发展历史当中,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2)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各个国家和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共同心理结构、意识形态、生产生活方式等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群体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础。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存在于民间广大民众中的知识和智慧的结晶,展现了广大民众的高超技艺和才能。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于像我国这样的有着独特历史道路的文明古国和大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它提供了一个展示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独特文化价值的国际平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资源丰富,多彩多姿,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是国际间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现。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级地方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文化部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制定政策法规,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文化部制定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二)全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基本完成。
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至2009年底已基本完成。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的文字记录达20亿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是相当惊人的,认定和抢救了一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普查,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初步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过推荐、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至2009年12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有 7109项代表作项目。一些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初步形成。2007年至2009 年,文化部相继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各省(区、市)也陆续认定与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332名。对已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代表性作品、建立档案、数据库等方式,积极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稳步推进。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特殊价值和鲜明特色的特定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文化部已相继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和晋中文化等八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八个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而有序地展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展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已建立国有或民营等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这些基础设施的建立,为保护、传承、展示、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场所和平台。
(六)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能耗低、无污染、见效快的特点,适合发展劳力密集型特色文化产业。各省(区、市)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老字号企业,通过生产性保护,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提高了民族品牌的影响力。
(七)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为了培育和提高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设立了“文化遗产日”。2006年以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部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展演”等一系列活动。此外,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全面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八)全面了解各国经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认识到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法规,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例如,丹麦、罗马尼亚、俄罗斯、津巴布韦、瑞士、斯洛文尼亚等国家采取措施,搜集、记录和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研究;日本、韩国等国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通过开展民俗文化财调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持者和保持团体、资助传承等方式,促进无形文化遗产的弘扬;北欧、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文化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人;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展了民间文化遗产的国家性抢救工程,对文化遗产进行“总普查”,每年还有专门的“国家遗产日”活动,增强国民对遗产的保护意识,目前,法国有1.8万多个文化协会把保护和展示遗产作为自己的工作。
有关各国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部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法国巴黎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主办了两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工作,积极参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至2009年,已有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是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2010年5月,“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培训中心”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地。
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始阶段。通过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虽然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出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探讨和解决。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遭受冲击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有些艺术种类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活的艺人年龄老化,年轻人受市场经济和当前就业观念的影响,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以戏曲为例,1949年统计时为360种,1982年统计为317种,而2004年再次统计时发现,大陆现存戏剧品种仅为260种左右,短短的60年间,损失了传统剧种134种,占戏剧品种总量的35%。再比如传统舞蹈,20年前进行舞蹈普查时列入山西、云南等19个省市《舞蹈集成》卷中的2211个舞蹈类遗产,目前仅保留下来1389个,而已经消失或已无传承活动者高达853项,短短的20多年间,消失的舞蹈类遗产占当时统计总量的近37%,而其中河北、山西两省已有近三分之二的传统舞蹈已经失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微、凋零、消亡速度之快,到了令人心惊的程度,现状十分堪忧。
(二)长期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关注不够、领导管理不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过与精英文化同等的地位,有关史籍志书也较少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由于缺乏关注而自生自灭,许多民族民间艺术属于独门绝技,往往因人而存,随着传承人的相继离世,人绝艺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一些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常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封建糟粕混为一谈,有些人认识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使得当前的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三)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缺位
虽然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仍较薄弱,相当一部分市县级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许多地方尚没有专门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仍落后于保护工作的实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的要求,加入公约的各国要加强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60年代,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法国、突尼斯、巴西等国也在相关法律中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尚未出台,保护工作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法可依”。目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四)传承人未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缺少管理人员和研究队伍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由人去延续,由人来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没有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属于被边缘化和被遗忘的群体。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队伍,人数很少,难以适应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
(五)财力支持不足
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经费,截至2009年,四年来已累计投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为5.86 亿元,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保护经费的逐年增长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与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相比,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还远远不足,特别是在现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程度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保护经费的投入显得“杯水车薪”。据有关资料显示,法国自1975年以来,每年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一直稳定地占国家总预算的1%;日本每年的无形文化财保护预算均在100亿日元左右,其中尚不包括筹集基金几十亿日元。截至2009年底,我国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受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只有535项,占项目总数的52%,尚有近一半的国家级项目没有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
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足,是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因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保存、保护,需要经费和现代化科技载体及手段。由于经费不足,为数不少的地方没有安排专项的保护经费,技术装备不足,一些濒临湮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记录、抢救,而已记录、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和民间文艺作品不能出版,甚至一些已经记录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面临损毁和再次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缺乏相应的资金。
四、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保护传承机制,沿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地发展。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针对下一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工作机制,但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下一步,建议继续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以名录体系建设、项目和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等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前几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严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工作健康稳步开展。进一步加强各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对已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分类指导,深入研究保护方法,研究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在摸清传承人现状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命名,及时记录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所掌握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展示等活动,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支持、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传承团体。进一步理清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二)加强包括传承人、工作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在内的队伍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才队伍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首先,建议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为传承人开展传习工作提供保障,积极开展对传承人的政策培训等,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更好地促进传承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加强机构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努力争取人员编制,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第三是有计划地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形成一支专兼职的保护队伍;第四,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设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建立一批研究、培训基地,培养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专业人才。
(三)加快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应有的责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要有法律保障。目前,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有效进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深切地感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同时继续推动地方法规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四)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领导重视、经费支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有力保障。建议有关行政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从机构建设、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建议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地方财政的投入,同时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资助,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持。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引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亿万群众生活最贴近、有着紧密关联的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有引起全社会上下一致的关注,只有在提高全民族文化自觉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效。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可以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政府官员,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财富,更是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
最后,作为一个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人员,我衷心希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国性法律能早日出台。这将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为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提升国家的软实力、为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正是我国各民族广大民众所热切期望的。
(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